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猎人捕杀未知保护动物,能否构成犯罪?

郑忠民

    

    案情:被告人吴某是一位持有狩猎证的老猎人。2008215日,吴某在山场用软绳放吊,捕获一只不认识的雌山鸡。217日,吴某将山鸡带到县城街道,准备以100元出售,因价格高而无人购买,于是吴某将其带回家后宰杀自食。经鉴定,该山鸡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白颈长尾稚。

    分歧:对被告人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,存在两种意见。

   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犯罪。吴某是一位老猎人,经过专业培训,狩猎经验丰富。虽然他不认识捕获的山鸡,但他应该意识到该山鸡可能是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,应将其送有关部门确认后再做进一步的处理。而他却在出售未果的情况下将其宰杀自食,构成非法猎捕、杀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。

   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犯罪。吴某虽然是一位老猎人,但他并不认识捕获的山鸡。构成非法猎捕、杀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,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,很明显本案不符合此罪的主观要件。在出售未果的情况下将其宰杀自食,只能说明他误捕、误杀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,不构成犯罪,可交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。

    评析: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。

    一、非法猎捕、杀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。即行为人明知所捕杀的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,但为了谋取利益、食用或者其他目的,仍违反国家规定实施捕杀行为。这是针对一般主体(普通的农民、群众等)来说的。如果行为人知道所捕杀的是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,就构成犯罪,给予刑事制裁;反之,如果不知道所捕杀的是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,则属于误捕、误杀保护动物,不构成犯罪,只能予以行政处罚。

    二、猎人捕杀保护动物构成此罪不必明知保护动物的具体种类。猎人是具有特殊身份的群体,都经过专业培训,并颁发狩猎证和猎枪证。他们知道哪些野生动物是国家保护的,不可以捕杀,哪些野生动物则可以在一定区域和时间内捕杀。在本案中,被告人吴某是一位老猎人,是当地最早成立狩猎区时的第一批猎人,从事狩猎几十年,经验应该是非常丰富的。他也接受过相应的培训,了解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种类,只是培训时相关部门没有提供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实物或标本,所以当他捕获到这只山鸡时,他不认识该山鸡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白颈长尾稚。虽然他不认识捕获的山鸡,但他应该意识到该山鸡很有可能是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,应将其送有关部门确认后再做进一步的处理。而他在出售未果的情况下将其宰杀自食,是明知故犯(虽然他并不明知国家保护动物的具体种类),构成非法猎捕、杀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。如果规定猎人捕杀未知保护动物不构成犯罪,那么猎人就算已知保护动物也会矢口否认,以此为借口逃避刑事制裁,不利于猎人管理和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开展,也不符合该罪的立法本意。

    《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:“非法猎捕、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的,或者非法收购、运输、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”

    本案中,鉴于被告人吴某不知道所捕杀的是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,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,可以酌情从轻处罚。该案提起公诉后,法院最终以非法猎捕、杀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,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缓刑二年,并处罚金4000元。

    【相关链接】  白颈长尾雉之死 

(2009/07/14写)